出租方与承租方关于出租房屋内装修设施的所有权问题

我有一个门市楼,出租给一个开旅店的,自己装修后干了段时间后不干了,便将旅店租给另一个人,如此往复经过了几个人。因为他们都是开旅店的,所以他们互相转让时房屋内装修的东西都是他们之间谈的,我没有参与。但到了最后一家,因为房租涨价,他们称合不上便退房。我同意了,但涉及房屋装修事情时,他们不承认东西是他的,所以拆除工作和费用他们都不管了。我们将其诉讼法院,法院调节时说这个装修设施属于我们,所以室内的东西拆除费都由我们自己付。请问法院的说法对吗?根据那个条款,谢谢!!

不用什么法律条款,其实一个司法举证的事情

这件事本身属于合同纠纷,除非你在合同中写明,“承租方在退租时需将房屋恢复原状”,而且在合同附件上还要标注清楚租赁前房屋是什么样的状况,有这样的条款,才能要求承租方拆除自行加装的设备设施。
现在,装修后再出租的房屋很常见,因此不能凭借谁在使用就认为是谁在装修,装修完毕,甚至配好了家具电器再出租的情况也很多。因此,你如果无法举证房屋的装修行为和最后一个承租方有关联(就如同你自己写的,对方不承认,你也没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对自己的诉求无法举证,法院当然无法支持你。追问

我们的合同中有写明退租时修理地面 墙壁的规定,但并没有说清对方租时房屋是什么样子的。因为当时兑店我们也不曾参与。现在我们找到了当时装修的人,他也写明了并非我们装修。还有正如您所说“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提供给了法院一些情况,法院就不能要求对方找证据吗,比如法院要求对方找到当时兑店的人之类的吗?

追答

你说的属于逆举证,也就是无过错举证。
可惜,咱们的法律要求上,除了部分刑事案适用“逆举证”原则,民事案特别是经济案件都要求过错举证。
你找到了当时装修的工人,需要证明2点,第一,他们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过装修,这点口说无凭,需要你提供类似装修协议书之类的佐证。第二,证明他们不是你雇佣的,也就是在上一点的基础上,装修协议书中的被装修人应该是承租方(不管是第几手吧),或者是承租方的一个关键自然人,比如开旅馆的老板或者他的亲属等。
因为是你提起的诉讼,所以必须由你提供证据。至于让对方找他早起兑店的人,那个属于第三方,如果你的起诉书中没有第三方,找到了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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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3
当然算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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