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必一定是,也未必一定不是,与第三者婚外生活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构成“重婚罪”的必要条件:指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依然选择跟对方结婚生活。
另外,还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有配偶的,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种情况可视为法律上的“重婚罪”!
第二、有配偶的,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这种情况可视为事实上的“重婚罪”!
第三、没有配偶,但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跟对方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
第四、没有配偶的,但先有“事实婚姻”的,与他人登记结婚,也构成“重婚罪”的客要条件。
【不过,“重婚罪”一般属于“不告不理”,如果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追究。换句话说,当事人要收集掌握足够的证据,才有可能起诉对方犯“重婚罪”】
关于题中所问,丈夫与第三者婚外生子,算重婚罪吗?这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我们前边已经说了,如果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关系”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这种情况肯定构成“重婚罪”!【男女双方临时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如果当事人双方,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一般只构成“非法同居”!
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只是偶尔一次激情过后,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孩子,那么,这种情况就只能算“婚内出轨”!
前者属于违背法律条款,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则只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只受道德的谴责。
另外,有重婚行为的,如果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较小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比如妇女因被虐待,逃至它地与别人结婚的;比如因遭受灾害外逃,明知丈夫健在,却迫于生计与他人结婚的。
由此可见,如题所问,“婚外产子”是否可判定为“重婚罪”,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多数情况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丈夫与“第三者”婚外生子,不一定构成重婚罪。与“第三者”婚外生子,只能说明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还不能认定构成重婚。刑法上的重婚有特定含义,与同居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要求男方双方必须是持续的、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同居行为。如果双方是秘密的、虽公开但不以夫妻名义、短暂的同居行为,都不构成重婚。
二、关于婚外情相关规定:1、没有配偶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2、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就算是有了小孩,但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法律上不被定义重婚。
3、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它们均为道德行为,并不会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4、目前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才会立案,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三、婚外生子的行为:即便出现婚外生子的行为,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也不会构成重婚罪,仅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丈夫与“第三者”婚外生子,妻子提出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妻子”只需要拿到那个孩子与“丈夫”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明,就可以证明丈夫有出轨行为了,也就存在婚姻过错,成为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四、若构成重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婚罪为刑事自诉案,也就是说对于涉嫌构成重婚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受害人"自行决定。“受害人"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重婚罪的刑事自诉,根据法律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原告方就必须在庭审前收集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确实充分证据,并在开庭时举证、质证后由法庭采信。否则,法庭经审理将会作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裁定。所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刑事自诉案件更是如此。
第三者婚外生小孩,还真不一定是重婚罪!
很多婚姻的黑暗面,都徘徊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让我们先看看最近一则新闻:
【娶仨老婆把3个家安在1公里内】昆山的子张某在3年内分别和3个女人结婚生子。他将3位女子安置在1公里范围内的3个小区,有时1周内来回转悠十多趟,同时将三个家庭都照顾得很好,张某已因重婚罪被抓,三个女人经济来源只能靠他,他表示:出去之后,看谁能原谅我,我就跟谁在一起····
新闻中的男子真是很嚣张,利用了民政局婚姻信息全国不联网的漏洞,分别与3个女子成为了所谓的“合法夫妻”,但是很明显是重婚罪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重婚罪。
存在多个夫妻名义,就是重婚罪
夫妻名义,在法律上的概念不仅仅是双方登记领证结婚;因为在一些偏远地区还存在未领证的婚姻;所以还包括事实婚姻,即双方虽然不登记,但是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所以重婚罪可以理解为: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前婚是经过法律登记的结婚,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都会构成重婚罪。
这个法律的定义,其实给很多事实的定罪留下了很多漏洞。
与第三者同居生小孩,如果不是夫妻名义,不能定罪为重婚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思想观念的开放,在性观念和婚姻观念上都有很大的改变。
婚变、第三者等新的词汇也才不断的涌现;重婚罪或者其他法律的的定义是来不及覆盖它们。关于重婚罪的几个冷知识普及下:
1、没有配偶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2、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就算是有了小孩,但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法律上不被定义重婚。
3、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它们均为道德行为,并不会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4、目前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才会立案,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忠贞和欺隐,潜伏在烦躁的社会气氛中,法律管制这客观的事实,而道德只能谴责主观的虚无。希望所有的犯罪都罪有应得;也希望我们的法律更健全,当然最重要的是我们也要满怀忠贞,对婚姻负责,对爱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