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稳定工作是指: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三)月收入包括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四)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廉租住房,且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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