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已结婚二十余年,但十一年前,男女双方分居广东、云南两地,十一年间鲜有来往。二人育有一小孩,小孩自出生由女方一人抚养。二人也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在分居后由女方和小孩居住。现在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了外债,按理若男方没钱偿还外债,此套房有一半是属于男方的,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打算与男方协议离婚,该怎样在协议中说明,才能使此套房归女方所有,且男方所借外债不需女方承担?如果协议离婚没有办法解决问题,有没有其他什么方法,使此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且房子全部归女方所有?
男方的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债务是不用女方承担,但是男方没钱偿还,债主是否有权要求使用男方所占的一半的房产来抵债?这样女方将无房可住,那女方就只有将房子价值的一半给男方,用于还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离婚是否能将房子完全给女方?债主也无法找女方要男方房子的那一半?
追答你说的这个债务不用你还是婚前的如果没有用于夫妻生活,而不是婚后的。你看清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