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中自供热的解释

如题所述

无其他回答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用户室内温度昼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产权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或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告。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供热单位、供热经营部门、热源厂和用户(单位用户、居民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供热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市供热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供热管理各项规定;(二)会同规划部门制定供、用热事业的总体及近期规划;(...

齐齐哈尔什么时候停止供暖
3、供暖设备:涉及锅炉、散热器、热交换器等设备;4、供暖效率:受到保温材料、建筑结构和气候条件的影响。综上所述,齐齐哈尔市的供暖期通常从每年10月开始至次年4月,而具体的停暖时间则依据当年气候和政府规定而定,居民需关注供热单位公告或政府通知以获得准确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本市建立供热考核奖励机制。提倡和鼓励居民卧室、起居室(厅)舒适温度全天不低于20℃,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于年度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停止...

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在供热、用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违反本办法的有功人员,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管理第七条 供热设施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的专业规划及近期建设...

齐齐哈尔市超过72小时未供热如何退费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

齐齐哈尔市2022最新供暖规定
021—2022齐齐哈尔市的取暖费是按27元\/平方 米 收取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含公摊面积)。供暧期为六个月,即每年的10月15日--次年4月15日。取暖费的交纳通常是供热公司通知,到供热公司交费的可直接开具发票,选择微信、网银等支付手段的有电子发票或去热企开具发票。供暖欠费多长时间可以强行关闭阀门?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我想找一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内容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合同当地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应当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

《关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中主要涉及哪...
(2)关于供热面积的认定供热面积原则上为不动产权证中的建筑面积,也可按照使用面积认定。如按照使用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按每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3)关于特殊用热需求的...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